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2号(关于进口赞比亚热加工蚕茧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25-12-24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渔业与畜牧业部关于赞比亚热加工蚕茧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热加工蚕茧指产自赞比亚境内,经过最高温度不低于120°C、持续时间不少于270分钟的加工或其他等效加工措施的蚕茧。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经赞方批准,并在赞方有效监督之下生产;
(二)对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控,建立并实施蚕病监测;
(三)由赞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
四、原料要求
(一)来自没有可通过蚕茧传播的重大动植物疫情地区;
(二)来源的桑蚕种养殖基地农场,需对蚕微粒子病、蚕型多角体病及病毒性软化病、蚕白僵病、绿僵病、曲霉病、猝倒病、细菌性胃肠病、细菌性败血病、蝇蛆病、虱螨病采取防控措施,制定监测计划,有效控制疫情;蚕微粒子病、蚕白僵病实施定期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
五、安全卫生要求
(一)产品经随机抽样检测有无霉变、印烂及茧的干燥程度,其结果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桑蚕干茧》(GB/T 9176-2016);
(二)产品符合中国和赞比亚关于动物产品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安全卫生标准,允许在赞比亚销售和使用。
六、包装、标签和储存运输要求
(一)产品用无毒无害、洁净且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全新材料包装;
(二)外包装加贴包含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存条件、生产企业等信息的中文标签;
(三)装载产品的集装箱使用赞方批准的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赞方负责对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议定书》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赞比亚输华热加工蚕茧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2号(关于进口赞比亚热加工蚕茧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25-12-24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渔业与畜牧业部关于赞比亚热加工蚕茧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热加工蚕茧指产自赞比亚境内,经过最高温度不低于120°C、持续时间不少于270分钟的加工或其他等效加工措施的蚕茧。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经赞方批准,并在赞方有效监督之下生产;
(二)对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控,建立并实施蚕病监测;
(三)由赞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
四、原料要求
(一)来自没有可通过蚕茧传播的重大动植物疫情地区;
(二)来源的桑蚕种养殖基地农场,需对蚕微粒子病、蚕型多角体病及病毒性软化病、蚕白僵病、绿僵病、曲霉病、猝倒病、细菌性胃肠病、细菌性败血病、蝇蛆病、虱螨病采取防控措施,制定监测计划,有效控制疫情;蚕微粒子病、蚕白僵病实施定期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
五、安全卫生要求
(一)产品经随机抽样检测有无霉变、印烂及茧的干燥程度,其结果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桑蚕干茧》(GB/T 9176-2016);
(二)产品符合中国和赞比亚关于动物产品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安全卫生标准,允许在赞比亚销售和使用。
六、包装、标签和储存运输要求
(一)产品用无毒无害、洁净且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全新材料包装;
(二)外包装加贴包含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存条件、生产企业等信息的中文标签;
(三)装载产品的集装箱使用赞方批准的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赞方负责对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议定书》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赞比亚输华热加工蚕茧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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