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关关于发布《沈阳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规划》的通告
作者:沈阳海关 发布时间:2025-07-14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沈阳海关关区范围内。
本规划适用的保税仓库指公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除外;适用的出口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二、规划原则
(一)规划先行。两仓的设立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总体发展战略、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应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既要考虑当前的需要和可能,也要考虑未来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按需设立。两仓的设立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长远和眼前的利益、局部和整体利益等全方位考虑规划问题,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化物流企业建设两仓。
(三)合理布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整合、利用现有物流设施及资源建设两仓。坚持区域协调的原则,鼓励两仓建设互补设计,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协调发展、错位布局,做到良性配套发展。
(四)便利监管。两仓的选址应临近港口、铁路场站、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或保税物流需求强烈、产业集聚的地方,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五)动态管理。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充分利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对两仓利用率较低的区域不支持新设仓库。
三、主要内容
(一)优先支持守法经营、管理规范、仓库规模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在物流需求强烈、产业相对集聚的的地方发展两仓保税业务。
(二)从有利于实施国家和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角度,支持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的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建设两仓。
(三)对区域交通便利或港口、陆路口岸、大型加工制造企业密集、形成产业集群规模的地方,可以适度增加两仓审批数量,实现优势互补。
(四)对于已设立保税物流中心的地区,若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已经相对饱和无法满足物流发展需要的可增设两仓;或者实现与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可增设两仓。
特此通告。
沈阳海关关于发布《沈阳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规划》的通告
作者:沈阳海关 发布时间:2025-07-14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沈阳海关关区范围内。
本规划适用的保税仓库指公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除外;适用的出口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二、规划原则
(一)规划先行。两仓的设立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总体发展战略、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应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既要考虑当前的需要和可能,也要考虑未来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按需设立。两仓的设立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长远和眼前的利益、局部和整体利益等全方位考虑规划问题,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化物流企业建设两仓。
(三)合理布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整合、利用现有物流设施及资源建设两仓。坚持区域协调的原则,鼓励两仓建设互补设计,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协调发展、错位布局,做到良性配套发展。
(四)便利监管。两仓的选址应临近港口、铁路场站、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或保税物流需求强烈、产业集聚的地方,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五)动态管理。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充分利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对两仓利用率较低的区域不支持新设仓库。
三、主要内容
(一)优先支持守法经营、管理规范、仓库规模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在物流需求强烈、产业相对集聚的的地方发展两仓保税业务。
(二)从有利于实施国家和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角度,支持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的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建设两仓。
(三)对区域交通便利或港口、陆路口岸、大型加工制造企业密集、形成产业集群规模的地方,可以适度增加两仓审批数量,实现优势互补。
(四)对于已设立保税物流中心的地区,若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已经相对饱和无法满足物流发展需要的可增设两仓;或者实现与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可增设两仓。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