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升级的解读
作者: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25-12-17
一、系统升级背景与意义
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是提升自贸协定实施便利化水平的重要手段。2019年11月1日,中国与新加坡正式建立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等电子数据的实时传输。
本次系统升级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新加坡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实时传输功能。至此,我国与新加坡之间已全面实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电子联网,标志着中新贸易便利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便利措施
自2025年12月11日起,进口人凭新加坡海关签发的RCEP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如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海关将通过系统自动比对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为合规进口货物提供便捷通关服务。本次升级后,进口人凭新加坡海关签发的《中新自贸协定》、《中国东盟框架协议》或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均适用统一的便利化申报模式,实现了不同协定间申报要求的一致性。
三、过渡期安排
为确保系统升级平稳运行,公告为新加坡海关签发的《中新自贸协定》《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和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设置了过渡期安排。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如系统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进口人仍可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自2026年3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电子联网模式,如系统无相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四、其他申报要求保持不变
(一)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纸质文件。
(二)出口申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办理。
(三)进口人持有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在进口申报时可以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未再加工证明”字样及其编号(例如:未再加工证明CNM20250900001)。
五、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1日起实施。
此次系统升级将进一步提升中新自贸协定实施水平,为两国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通关服务。各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公告内容,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制作单位:关税司、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上海)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升级的解读
作者: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25-12-17
一、系统升级背景与意义
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是提升自贸协定实施便利化水平的重要手段。2019年11月1日,中国与新加坡正式建立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等电子数据的实时传输。
本次系统升级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新加坡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实时传输功能。至此,我国与新加坡之间已全面实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电子联网,标志着中新贸易便利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便利措施
自2025年12月11日起,进口人凭新加坡海关签发的RCEP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如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海关将通过系统自动比对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为合规进口货物提供便捷通关服务。本次升级后,进口人凭新加坡海关签发的《中新自贸协定》、《中国东盟框架协议》或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均适用统一的便利化申报模式,实现了不同协定间申报要求的一致性。
三、过渡期安排
为确保系统升级平稳运行,公告为新加坡海关签发的《中新自贸协定》《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和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设置了过渡期安排。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如系统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进口人仍可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自2026年3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电子联网模式,如系统无相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四、其他申报要求保持不变
(一)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纸质文件。
(二)出口申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办理。
(三)进口人持有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在进口申报时可以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未再加工证明”字样及其编号(例如:未再加工证明CNM20250900001)。
五、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1日起实施。
此次系统升级将进一步提升中新自贸协定实施水平,为两国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通关服务。各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公告内容,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制作单位:关税司、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上海)